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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员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 日期:2015/1/26 16:07:35 点击:1322 属于:新闻资讯
各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资质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员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15]121号)的要求,决定在我市试点企业采取考核认定方式核准一批标准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范围
根据马鞍山市《关于开展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员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在本市施工总承包特级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中开展此项工作;
二、考核认定的条件、申报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详见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员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见附件一);
三、申报材料中的业绩资料应提供合同、竣工验收表、任命文件;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1、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本次考核认定工作;
2、各试点企业于2015年2月6日前完成申报工作,申报过程中应及时将申报材料送市建管处审核。
联系人:市建管处苏青电话:5200328     17755500878

余萍电话:5200107    17755507117

附件:一、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试点工作通知
      二、关于开展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员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一:                     关于开展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员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建标实函〔2014〕121号
合肥、蚌埠、马鞍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各试点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4〕2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14〕96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标准员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先行采取考核认定方式核准一批标准员。待试点工作结束,标准员制度全省全面推开执行时,则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和我省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范围
1、试点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单位及监督管理部门。
2、试点企业: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监理公司。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
具有建设工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满3年。
(二)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具有建设工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建筑师);
2、担任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
3、担任标准专职岗位的管理人员;
4、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含结构、岩土、电气、设备等各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5、担任过2项及以上工程勘察项目规模不低于甲级,建设行业或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大型的工程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单位
具有建设工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累计从事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技术负责人;
2、担任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或技术标准专职管理人员;
3、取得土木类(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4、担任过2项及以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造价50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5、从事并取得施工现场质量员、施工员或安全员资格。
(四)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监理单位
具有建设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安徽省监理师资格,现担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或工程监理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完成一级工程项目监理1项及以上或二级工程项目监理2项及以上。
2、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完成一级工程项目监理2项及以上或二级工程项目监理4项及以上。
(五)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监督管理部门
具有建设工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满3年。
三、申报材料
1、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员考核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的原件和扫描件(原件经初审核实后当场退还);
3、满足考核认定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原件和扫描件(原件经初审核实后当场退还);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实践年限的证明;
5、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员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
上述第1、5项材料,除提供电子文件外还需提供纸质材料1份。
四、考核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标准员管理系统”(从“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http://www.ahbzh.com登录)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线申报。
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申报人员进行初审;试点企业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通过“标准员管理系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线确认、上报。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组织培训,省建设干部学校组织测试。
4、经测试合格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统一印制、用印的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员资格证书。
五、工作安排及要求
1、申请人和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申请表可通过“标准员管理系统”在线打印),于2015年2月1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本次考核认定资格,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2、初审单位要认真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证书、文件扫描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要求,并通过“标准员管理系统”在线汇总打印“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员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于2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申请表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3月底之前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员审核、培训、测试、发证工作。
4、各试点城市、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宣传布置,按时完成本次考核认定工作,确保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员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周浩
        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       张富安
联系电话:0551-628715340551-62871561
附件二:
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管执〔2014〕85号
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处各科室:
为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14]967号)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引导、约束、技术保障和支撑作用,实现建设市场行业规范化,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市建管处将在全市施工现场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员岗位设置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建管处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处相关科室组成,负责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阿克斌
副组长:汪谦乐、吴道文、赵家喜
成员:郭起长、汪大勤、鲍秀根、蒋文(监督站)、孙先明、丁永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郭起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试点工作范围
要求本市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开展此项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为范围为:
(一)5万㎡及以上住宅小区工程;
(二)单体面积在1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项目投资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标准员的从业条件
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工作满五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以从事标准员工作。
四、标准员的岗位责任
标准员是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的要求,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承担标准实施计划的编制、实施组织、实施过程监督、实施效果评价和标准的信息管理等工作职责。
五、试点企业的具体工作要求
各试点企业要根据试点范围,选取工程项目,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准员岗位并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试点工作组织机制,明确责任人;
2、制定标准员岗位设置试点工作方案;
3、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和生产管理需要的标准员岗位设置标准,明确标准员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要求等;
4、建立企业标准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并结合分析标准员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信息收集和反馈等标准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及取得的效果,并逐步形成成熟、系统的企业标准员管理制度。
六、在试点工作开展阶段,施工现场标准员可由具备条件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兼任。
七、标准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市住建委职工教育中心根据省住建厅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试点企业标准员可优先考核发证。
八、市建管处执法办将对试点企业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相关科室将对试点项目现场标准员的配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归入企业信誉评价及资质年检的依据,。
九、本试点工作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4年9月30日
附件: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员考核认定申请表、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员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员 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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